返还
【一起惠讯】5月16日消息,据一位接近京东的人士透露,京东正在筹建一个B2B采购频道,计划将品牌商的线下经销代理模式复制到线上。具体的方式是,招收品牌商的大型代理商和分销商入驻该频道开店,让二三级经销商能够进行在线采购。换一种说法,也就是京东将招收品牌商的大代理商从事在线批发业务,批发给二三级代理商或经销商。京东能够提供的是其强大的IT系统和物流系统,以实现货物的便捷分发。上述接近京东的人士透露,关于这个B2B采购频道的建立,京东已经在与一些品牌商做先期的沟通,京东偏向于招收海尔、联想、格力等有实力的公司的一级分销商和代理商,而频道具体的上线时间和频道名称目前还无法得知。一位家电品牌的省级总代理指出,由于电子商务相比线下有一定的价格优势,事实上,一直有小型经销商在京东上大量采购商品,再做转手贸易。此外,还有部分在京东上开店的品牌商“怂恿”其经销商伪装普通消费者去其京东店采购,然后私下返还经销商批发价与零售价之前的差价。“这些事京东都是知道的,既然经销商有这种需求,倒不如放开来做。”上述家电品牌总代理指出,京东做这样一个B2B采购频道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可以加大京东的交易流水,另一方面则能提升品牌商与京东B2C平台的关联度。而更关键的一点在于,京东的这种模式其实是对传统流通业的一种改造,很有可能颠覆传统的线下代理模式。据一起惠了解,传统的线下代理是层层代理的模式,下级代理商只能向上一级代理商拿货,且区域性特征极强。譬如某品牌河北省的经销商很难向河南省的代理商处进货的,同时省内的其它经销商不能越过省级总代理直接到厂家进货。上述总代理指出,京东的这种线上分销模式,突破了线下代理层级模式和地域限制。同时互联网的运作模式也提高了分销模式整体的效率,并在一定程度解决了过去代理商与京东存在的利益冲突。据一起惠了解,京东集团董事长刘强东此前在参加“创业创新领导力论坛”时曾透露,京东会进入B2B领域,但是前提是进入的B是以终端消费者为目的企业。“我们不会面对经销商而是面对终端消费者,这个我们做了好多年了。”如果京东果真上线了这样一个分销平台,那么刘强东关于“京东将进入B2B领域”的说法就将成真,但“不会面对经销商的说法”就会再一次食言。一位业内人士指出,B2C与B2B的融合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未来两者的结合将越来越紧密。早在2012年4月份,京东的效仿对象亚马逊就开通了B2B平台AmazonSupply.com,主要提供工业原料、机械零部件和五金器具等在线交易,进而寻求企业之间更稳定的采供关系的一种尝试。另一方面,阿里巴巴旗下B2B业务1688平台也在向下游的淘宝等网上零售平台输送产品,并曾在马云的授意下,在集团内部确立了CBBS商业模式。该人士指出,上述亚马逊和阿里巴巴的B2B模式与京东的这种B2B模式存在着不同,前者解决的是上游供应链环节的问题,后者则是存在于商品交易流程上的B2B。
去年7月,本报曾以《返利网霸王条款频受指责日沉淀资金或上亿》为题报道了返利网站行业存在的潜规则和不规范行为。但是,大半年时间过去了,这一现象不仅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昨日(5月4日),杭州市民陈先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反映称,今年2月,51返利网官方推出了一项活动,通过该网站去苹果官方商城购物,包括iPhone、iPad等全系列产品均返10倍F币(51返利网虚拟货币,100F币价值为1元)。考虑到一款售价为5288元的苹果iPhone5s手机可以获得约528元的返利,他便和另外四个朋友购买了1500多万元的苹果商品,并期待着3月31日前能得到返利。然而,事情并非他想象得这么简单。不仅返现到账时间推迟到了4月3号,每天能提取的额度也仅有500元,并需要两到三个工作日才能到账。一个多月下来,他提取到的金额还不到1万元。“我现在账户里的返利折合下来是79万元,也就是我要1580天才能兑换完。”陈先生说道。按照他的计算,79万元要全部提取完需要12年。对此,51返利网方面昨日回复记者采访称,返利网每天需要处理返利会员数量非常多,处理需要时间;大部分账户的提现是不需要审核的,但有极少账户需要审核,主要是针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账户,所以需要人工审核一些信息。返利网积分兑换的集分宝正常情况下,将在3个工作日内兑换相应的奖励给会员(遇到节假日情况顺延)。兑换500元最少要3天记者了解到,51返利网与苹果官网的这一次合作,在业界曾引起巨大反响。该网站的一则宣传信息显示,2月12日到2月14日期间,在51返利网的“超级返”频道购买苹果iPhone/iPad全系列产品,网站将提供总额超过千万元的补贴。但是,这一承诺并不如最初看起来那么美。陈先生经营着一家淘宝店,主营苹果类产品。他告诉记者,他与身边的四个朋友加起来,在51返利网返现的金额高达150万元左右,但是都无法兑现。“当时网站的广告页面写的是5288元返528.8元,但是实际返回来的是F币,我们并不知情。”网站接下来的处理方式让他大跌眼镜。在该网站官网提交兑现申请,每天只能用50000F币兑换50000个集分宝,集分宝是支付宝的积分,淘宝购物用支付宝付款时可以抵现金,100集分宝=1元现金。记者查看了陈先生在51返利网两个账号中的其中一个账号,目前余额为2128055F币(21280.55元)。整个4月份,他申请兑现的金额仅有4500元,并通过手机充话费花掉了账户里的3730元。此外,他于4月30日提交的一笔兑现申请,截至记者昨日截稿时,依然显示还在处理中。记者在该网站的兑换页面看到一则“温馨提示”,“申请兑换后,我们会在1~4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您的支付宝账户的集分宝中。由于支付宝限制,每次最多兑换50000个集分宝。”另外,在上一笔兑换申请在处理中时,用户并不能申请再次兑换。对此,陈先生表示难以接受:“这样一来我兑换500元最少需要3天时间,79万全部兑换完我估计要12年时间了。”由于金额较大,陈先生和他的朋友也多次联系了51返利网客服。4月26日,他们终于收到了针对大额客户的解决方案。据他透露,第一种方式是通过支付宝一次性提完,但是用户需要支付6%的手续费;第二种方式则是用F币购买京东、易迅等网站购物卡,然后去买黄金等保值物品或出售,且这一操作并非用户实时可以操作。显然,这两种方案并未得到51返利网用户的同意。“双赢”模式存多种风险由上海中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立的51返利网属于“第三方返利导购平台”,通过引导消费者到与网站有合作电商网站购买商品。交易成功后,商家向返利网支付一定比率的佣金,佣金中的一部分以返利形式返还给消费者,一部分佣金作为公司经营收入。看似“双赢”的盈利模式,实质则存在多种风险,其沉淀资金去向不明,且返利周期、金额出错、提现设限等问题依然存在。记者查看了51返利网、返还网等多个消费返利网站的首页,都没有明确告知网站返钱的时间,只是含糊地标注“订单生成后”。在新浪微博和各大论坛中,不少消费者反映有时长达几个月都未获得返利,甚至未能跟踪到订单。“多数时候不过是几块或几十块钱的返利,即使没有返还也就算了,也懒得投诉。”网购达人曹小姐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抱怨道。另外,她还透露,返利网的提现方式模糊,经常以积分或购物券的形式返回来。“开始看到返利网都是与支付宝和银行卡绑定,觉得还有利可图,后来慢慢就没有兴趣了。因为这些基本都是噱头,天下哪有免费午餐呢?”IT法律人士赵占领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返利网站的本质是购物导航,它的核心价值就是为合作的购物网站带去订单,这就要求自身要有庞大的用户和流量,而且用户粘性要比较高。“通过对返利提现设置种种限制来绑定用户,这是由其盈利模式决定的。”但是,他认为,从法律上看,返利网站需要在用户体验和商业价值之间做到一个平衡很难。网站对用户权益进行限制甚至是削减,不仅是一种欺骗行为,更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伤害了用户体验,最终受损的还是网站自身。”返利网价值或逐渐收窄尽管存在种种的问题,但从法律角度来说,想要杜绝这些问题却困难重重。去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九类典型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中指出,返利网“利用格式合同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记者注意到,尽管大多数返利网站对此并未进行整改,但并不妨碍他们获得资本的青睐。米折网此前宣布完成A轮融资,由IDG资本美元基金投资,金额为千万级别。51返利网2011年就获得了来自启明创投和迪士尼旗下思伟投资的千万美元投资。尽管有资本源源不断地投入,但是返利网站的发展之路颇为坎坷。2012年底,淘宝联盟出台了《对于返现金类型淘宝客的升级建议》,该建议中明确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各返利类网站禁止向用户发放现金。随后,京东商城也宣布停止与所有返利性质网站的合作。前者宣称,将自行对消费者进行让利优惠,再在此基础上返利。主流电商平台的选择,或许不得不迫使返利网站转型。电商观察人士鲁振旺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返利网站的最大价值在于帮助电商平台获取新用户,随着他们的壮大,返利网的价值也在渐渐丧失。“比如京东、1号店、当当网这类大型平台,70%以上都是老用户了,他们完全没有必要再与返利网合作,付出额外的成本。”
平静之下暗潮涌动。央行以安全性为由暂停二维码支付一个多月后,真相开始浮出水面。“现在监管层不表态,也不讨论(二维码支付)这个业务形态的安全性到底如何。”一位财付通相关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他至今仍认为,暂停或许因为这一形态触及了“他人”利益,“但我们会全力配合,执行这一政策”。21世纪经济报道从多位知情人士处获悉,包括财付通、支付宝在内的多家第三方支付开展二维码支付前,并未向央行报备。该信息也得到了一位接近央行的权威人士证实。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早在2013年10月,财付通就把深圳市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威富通”)等第三方公司列为合作伙伴,并签署合作协议。通过向这些合作伙伴开放接口,再由合作伙伴发展多级代理商的方式,进行腾讯财付通移动支付产品的业务推广,“包括拓展商户、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一份威富通与一级代理商签署的合作协议显示,威富通在财付通移动支付的相关接口下,开发“商户移动支付管理平台”,商户可通过该平台接入财付通。平台内容包括,商户移动支付终端(SPAD),商户移动支付手机软件(SPAY),和SwiftPass商户移动支付管理后台(包括手机版和手机微信版)。财付通的二维码支付模式中,商户向SPAD移动支付终端硬件和SPAY软件输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信息,设备自动生成二维码,消费者再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获得消费信息,替代了线下通过POSS机刷卡的环节,最后通过绑定银行卡的微信支付功能进行支付。“相当于通过扫码把传统的线下支付转化成线上支付了。这个模式中,财付通一边绑定发卡行的银行卡,中间替代了银联的角色,还充当了收单机构的角色,只不过由传统的线下收单转为线上收单。”汇付天下一位人士说。记者调查发现,最核心的问题是,“商户移动支付管理平台”中嵌入了未获得银行监控的账户,财付通作为收单机构返还给商户的资金都从该账户在平台中清收,资金安全存在隐患。这也是央行暂停二维码支付的重要原因。此外,财付通通过多级代理的模式,让利给代理商的同时,压低发卡行的费率分成,打破了传统线下刷卡支付的费率分成规则,开辟了一个新的支付模式和生态,传统模式下的银联、发卡银行、收单机构的利益受损。4月28日,财付通方面独家回应21世纪经济报道称,“‘二维码支付’作为一项创新型支付服务,财付通及业内第三方支付机构都会遵循央行的指导意见和监管要求来开展。”目前,财付通已针对涉及的相关业务和合作进行了逐步有序的暂停处理。“二清”平台资金安全隐忧在财付通这种通过合作伙伴发展多级代理商的商户拓展模式中,威富通以合作伙伴的身份开发了“商户移动支付管理平台”。该平台一边接入作为收单机构的财付通账户,一边连接商户。“相当于威富通做了一个‘二清’(二级清帐系统),所有的钱都要从财付通经过威富通的账户,才能给返还到商户的账户。这个账户又不受银行监控(并非托管账户),随时都有挪用资金的风险,有违规之嫌。”一位财付通二维码支付代理商认为。根据央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收单机构应建立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挪用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建立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对可疑交易及时核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一位从事传统收单业务的第三方人士则认为,按正常流程,资金流的路径是“消费者账户-银联-收单机构-商户账户”,信息传递则逆向;二维码支付模式中,财付通承担了银联和收单机构的双重角色,返还给商户的资金应由财付通直接进入商户的账户,清账只能由获得收单牌照的财付通开展,威富通并不具有收单、清账资格。记者从一份代理商的商户推广资料中获知,为保障资金安全,威富通最初计划把银行托管账户引入平台。即,财付通通过威富通平台账户返还至商户账户的资金,在银行的监控之下进行。“威富通最开始让我们找银行合作,一方面是账户监管,另一方面是作为合作伙伴帮我们开拓商户,银行根本不愿意合作。”上述代理商称,“最后威富通在民生银行开了一个普通的‘代收、代付’公司账户,资金都是从这个账户清收的,并没有银行的托管和监控。”央行曾表示,暂停二维码支付是基于安全性考虑,其信息安全、资金安全保障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研究。上述接近央行人士表示,“二维码支付是一种全新模式,安全性上没有经过认证,目前也没有测试标准。传统支付模式中,银行卡、POSS机国内和国际都有一套很严格的标准,相关设备和技术都是经过第三方检测的。此外,二维码的科技含量不高,制作和生成简单二维码的技术门槛很低,所以风险比较大。”财付通官方回应称,“财付通根据央行和支付清算协会的意见,正积极与监管部门、专业组织、安全机构等共同探讨二维码支付标准制定。”“二维码支付的核心是把线下业务做到了线上。创新需要鼓励,但必须有安全性底线。”一位第三方支付人士认为,二维码支付已突破了监管红线。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此前,财付通至少向威富通、乐刷两家合作伙伴开通了二维码支付的接口,而对应商家使用的终端平台,则由两家公司分别开发。对于记者“是否有其他开放接口的合作伙伴,及威富通的上述平台是否得到了财付通认可”的询问,财付通方面拒绝回应;威富通总经理鲜丹则表示无可奉告。央行暂停二维码支付后,财付通曾向威富通发送一份暂停业务推广的公函。另据知情人士透露,财付通认为这种代理模式鱼龙混杂,内部已在讨论是否收回所有代理的问题。剥开多级代理利益分成体系传统线下支付模式中,商户拓展一般由包括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在内的收单机构负责,银行本身拥有大量客户资源,大都由银行客户经理承担开拓商户的工作;第三方支付则采用直销或代理模式。记者调查发现,财付通二维码支付无论在商户拓展的模式,还是分成规则上,都打破了传统标准。对原有的线下支付生态是颠覆性的改变。财付通的商户拓展也是代理模式,其中却多了一层“合作伙伴”,比如由威富通作为合作伙伴去发展代理商,且是多级代理商的模式。“我们是区域一级代理商,央行暂停二维码支付前,大部分商户是我们自己发展的,也发展了几个二级代理商,至于这下面还有没有三级、四级代理商我们就不清楚了。”上述财付通代理商说。前述《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同时提供收单外包服务的,应对二者分别管理;收单机构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收单业务被层层外包,导致代理商利润摊薄,尤其是最后一层的代理商利润微薄,可能就会放松对商户资质的审查。”一位传统收单第三方支付人士则表示,“根据发改委的价格指导规定,收单机构通过代理商跟商户谈的刷卡手续费不能超过一定限额,每个行业稍有差别,餐饮行业是1.25%。”代理商透露,这种多级代理的机制下,财付通通过威富通向一级代理商收取的费率是0.65%,后又降至0.55%,商户最终的支付费率由各个代理商与商户洽谈,并没有费率上限,多出部分就是代理商的利润;在多级代理的机制下,下一级代理商向上一级代理商上缴的费率也由二者洽谈,费率差就是中间代理商的利润。“上级代理发展下级代理,再从中抽取利润,这类似‘传销’,破坏了原有的代理机制。”上述从事传统收单的第三方支付人士称。按上述费率机制,商户支付的1.25%费率中,威富通从一级代理商只拿到了0.65%或0.55%的费率,除去威富通的抽成,财付通拿到的费率更低,一半以上都让给了合作伙伴和代理商,这中间还要向发卡银行付费。在传统线下支付,发卡银行、银联、收单机构对商户刷卡手续费的分成比例一般是7:2:1。也就是说,收单机构外包商户拓展的代理商的费率,由收单机构从上述2成的整体费率中分羹。财付通二维码支付的分成机制,则通过巨量让利给合作伙伴和代理商的方式,目的是快速拓展商户。据记者了解,在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对接发卡银行后,持卡人通过第三方支付的通道进行快捷支付,目前支付宝、财付通给银行的费率为1‰-3‰,甚至免费。而传统线下刷卡支付模式中,发卡银行的分成比例是7成,以1.25%的商户刷卡费率计,费率为0.875%。“每个行业都有它的规则。这样下去,(其他人)就没法玩了。它的这种代理机制,我认为是挺混乱的。央行暂停完全是有道理的。”上述从事传统收单的第三方支付人士表示。暂停后遗症:代理商之殇财付通兴致勃勃地布局二维码支付,未曾想被央行紧急暂停,剩下只有代理商的一地鸡毛。据21世纪经济报道调查,仅财付通向威富通开放的接口下,威富通目前便在广东、湖南、湖北、广西、辽宁六个省级地区分别发展了1家独家代理商。乐付也在多个地区发展了大量代理商。“一级代理下面还有二级代理。上次召开全国代理商大会,一共坐了70桌。”一位财付通代理商表示。财付通一家一级代理商透露,该公司目前已拓展了11处网点,其中8处为直拓商户点,3家为旗下的二级代理商,员工超200人。“按合同条款,我们目前已经向威富通交了70万款项,包括代理费用和购买终端系统设备的钱。加上办公室租赁、员工工资等,目前总投入近400万。”上述一级代理商负责人称,“公司是专门为这个代理业务成立的,现在业务暂停了,200多人闲了一个多月。”央行暂停令后,财付通已上线的少量商户的支付功能也暂停,原来开拓线下商户的代理商陷入困局。财付通官方回应称,“对于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财付通很重视,会在遵循监管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予以保障。”
【一起惠讯】4月10日消息,与微信支付在打车软件领域斗得不可开交的支付宝钱包或有意从另一角度——非打车软件用户争夺市场。此前,支付宝针对非打车软件用户推出了扫码支付奖励措施,但一起惠发现,这一奖励措施再次被司机和乘客钻空子,成为“谋利”渠道。据了解,支付宝钱包很早就开始在各大城市推广扫描二维码支付打车费,每个司机可获得一个专属二维码,乘客扫描之后将直接进入转账到司机支付宝账户的页面,但此前这一支付方式并无相关奖励或补贴措施。在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的补贴大战后不久,支付宝开始在部分城市推行二维码扫描补贴。公开报道显示,从今年3月起,乘客即便不使用打车软件,支付时只需通过支付宝钱包扫描二维码,同样可以享受返现13元的奖励,每天2单;司机端也可以获得每单10元的奖励,每天5单。近日有乘客和司机向一起惠介绍,目前乘客扫码支付可获得的返现已降低到5元每单,每天2单。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瞄准非打车软件用户的补贴政策却被出租车司机钻了空子。有北京地区的司机告诉一起惠,对于使用嘀嘀打车的乘客,其照样可以鼓励其扫描支付宝二维码,“套取”支付宝补贴。具体方式为:乘客用嘀嘀打车叫车后,仍然先使用微信支付缴纳车费,同时扫描支付宝二维码,再支付一次车费。扫码支付成功后,司机将把这部分金额现金返还给乘客。这意味着,使用嘀嘀打车用户配合司机完成了一次“虚假打车”,扫码支付成功后,司机和乘客都将获得支付宝一定额度的补贴(目前为5元)。一起惠就此事联系到支付宝公关总监陈亮,对方表示对支付宝扫码付车费政策并不知情。据一起惠了解,自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争先推出司机端和乘客端的补贴政策后,打车市场相继涌现出多种“骗补方案”,例如分段打车、指定叫车、现场叫车等。打车软件方面也一直在推出相应的规避方式,如乘客上车后太早支付车费,将被视作违规,相应的司机有可能面临封号。
【一起惠讯】4月4日消息,近日外界有传言称,QQ网购与京东POP逐步融合后,QQ网购将会关闭,鼓励平台商户“搬家”到京东。对此,腾讯官方发出声明称,此传言并不准确。消息显示此前京东POP平台的负责人蒉莺春在谈到京东和腾讯的相关整合时,业界曾解读为网购平台在整合之后将不再使用。同时,有用户也在网络上爆料称,腾讯旗下QQ网购卖给京东后,京东马上就要宣布解散QQ网购,网购很多商家要维权。“解散后肯定会失业很多人,他们已经建群,现在有上百人了,还有人说要组织人去腾讯总部讨要说法。因为签的是一整年的合同,这才4月份就要解散,对这些卖家太不公了。”用户如此说道。对于这些传言,腾讯方面通过一起惠声明称,从保护卖家权益角度出发,在融合的过程中,腾讯将会鼓励并扶持QQ网购的卖家多平台发展:可以选择金融拍拍或京东POP平台。并且,腾讯方面明确表示,QQ网购并没有关闭时间表,卖家可以继续运营,京东也会继续投入。提到平台使用费时,腾讯方面称,卖家如果选择离开QQ网购并进入京东POP平台开店,QQ网购将会返还平台使用费,且京东POP平台2014年的服务费也将全免。据了解,腾讯旗下除了拥有3C领域的B2C电商易迅网外,还有定位比较尴尬的B2C模式的QQ网购和C2C网购模式的拍拍网。而在这两个平台上的商户发展无论从规模还是利润效果都相对一般,业界一直认为,和京东联手后,进行全面整合对腾讯将是好事。而此前按照腾讯入股京东时的约定,京东将收购腾讯QQ网购和拍拍网100%权益、物流人员和资产,因此QQ网购和拍拍的命运基本掌握在京东手中。不过,某电商平台负责人在看到此事后表示,商户的利益十分重要,平台之间的整合、调整过程中,务必要将这些环节处理妥当。
【一起惠讯】3月17日消息,一起惠获悉,蘑菇街已于去年12底暂停了其海外代购业务,这距离其海购频道上线仅过去了三个半月。蘑菇街相关人士表示,业务暂停的原因是海外物流未得到很好的解决,达不到预期的配送时效。“代购服务只是暂停,并非完全终止,未来如果有合适的机会,还会重新启动。但重启的具体时间无法估计。”该人士表示。据一起惠了解,2013年9月5日,蘑菇街正式上线了海外代购平台,成为其业务拓展的重要一步,第一站以韩国服装市场为切口。蘑菇街“海淘”模式大致为:蘑菇街实时抓取韩国合作电商网站的女装商品信息,并翻译成中文在蘑菇街海购频道呈现。国内用户可以在蘑菇街海购频道选购服装,然后通过支付宝下单,韩国卖家将同步接收到订单信息。国际物流配采用国际圆通和国际EMS两种方式。蘑菇街则以韩国卖家返还佣金为主要营收方式。此前,蘑菇街曾对外公布,其已经与NANNING9、PARTYSU、TOM&RABBIT等十个韩国购物网站达成合作,通过它的海购页面下单,消费者可在8~15个工作日收到自己看中的韩国品牌产品。蘑菇街曾对海外代购业务抱有很大的期望,项目团队由CEO陈琪亲自领衔。上线不久,蘑菇街即表示将在短期内将扩充代购官网数量及商品量,除了女装之外,还将加入化妆品类商品的代购,并要在韩国代购发展一段时间后,开辟日本市场。但最终,蘑菇街的海外代购业务仅坚持了三个半月。一位接近蘑菇街的业内人士表示,蘑菇街做海外代购最大的问题在于其后端的薄弱,其没有自己的买手和物流团队,而只是将这些外包给了第三方。另外,蘑菇街在通关边检等环节缺乏经验,清关问题也比较严重。“跨境物流是很复杂的,如果无法对自己的物流配送有很强的把控,还不如只做导购,充分发挥自己在前端展示上的优势。”该人士表示。该人士指出,蘑菇街海外代购另一个重要问题在于品类的选择。蘑菇街此前对外表示,选择韩国女装为切入点,是根据其国内导购业务的统计数据决定的,从蘑菇街后台来看,韩版女装的点击率最高。但韩版女装最大的问题在于其价格的低廉,平均每件的售价在100到300元之间,代购价值严重不足。“与国内的韩版女装相比,代购的韩国女装在价格上不具备太多优势,往往一个订单的物流配送成本就会超过商品本身价格的一半。产品功能又没有类似国外奶粉这样的稀缺性。”据了解,目前,海淘市场上的热门品类是奶粉、化妆品、奢侈品和高端数码产品等,中低端的服装产品一直无法在海淘上打开市场。
【一起惠讯】3月15日消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同时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一起惠整理了《办法》中几个关键信息:①《办法》对打击“刷信用”、“差评师”等网络市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③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且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④不准向消费者发广告:网络商品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⑤《办法》管辖范围更广:涉及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附《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起惠讯】3月11日消息,一起惠了解到,国美在线近期正尝试在无线端召集用户做“淘宝客”,为国美在线带订单,并以CPS的形式分成。据悉,国美在线在最新上线的移动客户端中介绍称,用户通过各种形式(包括微信、微博、QQ、邮件、短信等)将商品分享给好友,若该链接带来了实际订单,用户将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一起惠联系到国美在线相关人士,对方表示该策略主要支持移动端,不支持PC端。目前国美在线仅在公司内部人员之前测试该功能,还未进行大范围推广。对于商品导购的佣金提取方式、返还比例等详细策略,对方表示还不便透露。除了通过返佣金的方式鼓励用户分享商品,国美在线近期还试图提高用户使用在线支付的积极性,具体的方式是对在客户端使用支付宝快捷支付的用户“满49减5元”的优惠。
【一起惠讯】1月13日消息,一起惠最新获悉,当当网于日前低调上线了当当卖家服务市场(fuwu.dangdang.com),这也意味着当当网将正式面向第三方服务商开放API接口。一起惠登录后发现,从网站结构上看,当当卖家服务市场与淘宝卖家服务市场非常相近。这也符合其方便商家使用、降低转移成本的设计初衷。从类目划分上看,主要包括商品管理、订单管理、会员管理、流量推广、促销管理、装修工具、数据分析、线下服务、无线应用、商家培训等众多服务分类。当当卖家服务市场目前,包括云商店、又一城、管易、E店宝、数据赢家等一系列电商界知名的ISV均已入驻当当服务商市场,其应用服务从开店到运营,从物流到渠道,为当当网开放平台的卖家提供一站式选购服务。也许是由于接入当当的服务商数量有限,相比之下,淘宝卖家服务市场显得更加繁荣,各种服务商曝光频率和展位也相对丰富。一起惠了解到,此前上线的苏宁云台服务商市场尚停留在展示阶段,但当当卖家服务市场上的部分软件已经标有售价,并可以实现在线订购。如云商店的一款商品云同步中级版2000个商品包价格在1088元/年,基础版300个商品包价格则定位288元。不过,类似又一城、管易和E店宝等几家产品则需价格面议。一起惠了解到,进入2013年,随着开放平台开启全面竞争,电商服务商市场日趋火爆。除了淘宝、天猫热衷打造卖家服务市场外,京东、当当、1号店、QQ网购等众多电商平台也纷纷加入服务商市场角逐的行列,建立各自的服务商开放平台。此前,当当网方面曾透露,当当服务开放平台原计划在2013年10月份上线,并于12月31日前完成首批入驻当当服务市场的服务商合同签订,实现新API接口的调入。据悉,当当方面为了鼓励服务商招商,拟定了一系列激励政策,例如返还代理商一个月的租金,赠送SKA商家焦点图、巨幕等启动流量资源等。据了解,目前,当当网开放平台已招募商家3500家,到明年4月份有望补充腰部商家4000家,并最终达到1万2千家的目标。当当网总裁兼CEO李国庆表示,当当网开放平台将坚持中高端购物中心的定位,强调平台的调性和差异化,尤其对“新、奇、特”的商家充满兴趣。
【一起惠讯】1月2日消息,外贸电商平台敦煌网日前宣布,经过一系列调研,决定对佣金体系做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将更加体现易用性、节约运营成本。新的价格体系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起惠获悉,敦煌网将采用统一佣金率,实行“阶梯佣金”政策。当单笔订单金额达到300美元,平台佣金率由当前的8%-12%降为4.5%。敦煌网还将取消以店铺和类目销售额为维度的返佣政策,发生在政策调整期限前的返佣会按原规则逐月返还。这样可以避免平台商户因不可预知的因素不确定自己是否可以拿到佣金的风险。此外,调整后,产品上传界面的操作将得到简化。优化后的产品上传页面在发布产品时可直接填写“卖家结算价”,卖家无需再计算佣金率。填写卖家结算价后,平台会自动计算并展示给买家含佣金的购买价,更方便卖家了解自己每件产品的利润。一起惠得知,敦煌网新的价格体系政策已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1月开始,敦煌网只取消一个维度的返佣,即类目返佣。从2月下旬起,敦煌网的佣金统一计算方式将改为单笔订单金额达到300美元,平台佣金率为4.5%,同时,产品上传界面开始正式调整。据了解,敦煌网在今年7月曾调整过价格体系政策。当时,平台取消阶梯佣金率模式,采用单一佣金率模式,按照平台类目分别设定固定佣金比例来收取佣金。如今,敦煌重新改回阶梯佣金率的模式,不难看出,此前的调整并未受到平台卖家的支持。敦煌网对此表示,会持续收集并听取卖家意见,在保证佣金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下持续改善,提升卖家的实际利益和使用体验。
备受关注的消费者“后悔权”将要写入消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首先,摆事实: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本次修改完整的内容可以直接百度,对大家影响较大的有以下:后悔权:网购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买家需承担运费(定作的、鲜活易腐的、音像制品、软件、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遇维权纠纷,经营者负责举证:家电、汽车等耐用商品的质量问题由商家来承担举证责任。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现行规定的“退一赔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赔三;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从内容方面来看,本次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消保法“与时俱进”地明确了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网购消费者“后悔权”;完善三包规定等强化经营者的义务;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但是,如何贯彻执行、诚实守信商家又如何避免被恶意中伤也是更应该深层次考虑的问题。极端的例子:某童鞋出手海淘回来的个人闲置用品,被买家在发货后第10天投诉,说商品有瑕疵,要求退货,淘宝介入,要求卖家提供代理证明,否则算假货,这不是坑爹么~不管怎么说,20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次修改,正面积极效果显然大于其没有说清楚的一些弊病,值得赞扬。
【一起惠返利网讯】9月12日消息,苏宁开放平台3.0在今日正式亮相,在宣布10万元悬赏征集名称后,苏宁正式宣布将其开放平台命名为“苏宁云台”。一起惠返利网了解到,苏宁开放平台2013年计划招商一万家,“三免、两低、一担保”成为其宣传重点。苏宁易购执行副总裁李斌称,苏宁开放平台在2013年将招商一万家,2014年招商数量将达五万,2015年,这一数量将达到10万。作为开放平台的后来者,苏宁为吸引商户而开出的优惠条件是“三免、两低、一担保”政策。其中,“三免”是指永久免年费、免平台使用费、免佣金(大部分招商类目进行佣金返还);“两低”是指低保证金、低佣金(针对家电、3C、OA办公品类,低于行业佣金标准);“一担保”是指用易付宝结算,使用担保交易。而在与商户的结算方面,苏宁开放平台将采取T+N/T+0到账方式:顾客收货后即时到帐,或者根据建立商户信用等级提供多种结算方式。另外,商户将缴纳分一万、三万、五万三个级别的保证金,以及占销售额0.1%的服务基金。苏宁称,未来将打造“结合自营零售差价、提成、物流、金融、引流、数据、推广、售后”的综合盈利模式。其为商家提供的核心资源包括特色金融服务、商家营销体系、全国性物流覆盖、市场推广资源等。苏宁云商集团副董事长孙为民表示,苏宁将打造100%商户盈利的平台。根据苏宁提供的数据,目前苏宁双线平台整体SKU数量已经超过200万,涵盖百货、图书、母婴用品、大家电、3C、虚拟产品等20多个大类。苏宁方面称,其2020年的目标是SKU量达到1000万,而销售规模上,苏宁放言要在2020年达到1万亿(包括线下连锁和电商平台)。
【一起惠返利网讯】8月30日消息,日前,外贸B2C大龙网(DinoDirect)大力推广自有支付工具“大龙钱包”(DinoWallet),展开了现金返还等优惠活动以鼓励消费者使用。据一起惠返利网获悉,DinoWallet是大龙网推出的无年费电子钱包式支付工具。用户可通过大龙钱包在网站进行购物、预付充值以及处理活动返款等。大龙钱包目前可接受的支付方式包括信用卡、Visa、万事达卡(MasterCard)、JCB、Discover、AMEX、QiwiWallet等。使用大龙钱包,每一笔交易都将被记录下来,消费者可随时从“我的大龙钱包”中查看交易详情,而且不用访问支付中心或者在线输入个人信息。大龙网表示,大龙钱包不管是用于支付还是返还,操作起来都简单而且安全,因为不用每一次支付都输入信用卡信息。此外,每次使用大龙钱包进行账户操作后,消费者都会收到邮件提醒,可清晰的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和交易详情。目前,大龙网正大力推广这项支付工具,提供各种使用大龙钱包的奖励政策,包括大龙积分、现金返还、每月独家促销产品等。比如,用户使用大龙钱包进行支付,可得到20%的现金返还继续用于下次购物。不过,各种优惠推广活动暂不适用于大龙网的移动购物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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