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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一起惠讯】中国是世界上很对大型智能手机生厂商集中的国家,但是欧美很多国家的消费者却对中国的智能手机品牌不甚了解。像小米、华为、中兴和联想等中国的大型国产品牌都没有大举市场。相反的是,中国的智能手机品牌瞄准的市场都是一些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这些公司一直在欧美市场外面踌躇不前,但是不仅仅是因为怕不能得到消费者的喜爱。让这些手机品牌一直不敢进军欧美市场甚至是亚洲的日韩市场的原因主要有三个:运营商优惠、专利问题和文化差异。运营商补贴中国的很多智能手机都是通过低价策略来吸引消费者,而在西方国家运营商会对购买手机的消费者进行补贴,这就将中国手机的低价优势剥夺了。西方运营商的补贴政策使很多经济能力不是很强的消费者也能买到高端手机,中国或其他发展中国家则少有这种政策。这种情况近期在美国还不会有所改变,美国消费者还是会倾向于购买本国的iPhone等品牌。由于欧洲的telco等公司开始放松补贴政策,小米等手机或许能迎来一个机会。专利问题联想完成收购摩托罗拉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手机生产商,但是联想CEO杨元庆表示,收购摩托罗拉的29.1亿美元大部分是用来购买摩托罗拉的专利技术。这些专利有两方面用途,一是可以减少联想向其他手机生产商支付的使用其专利的费用,因为专利技术的使用费用是非常高昂的;另一方面在遇到专利纠纷时可以免掉很多官司。正在成长中的中国智能手机生产商目前还没有遇到很多专利方面的问题,但是如果他们进入到更多的国外市场的话免不了受到专利方面的困扰。苹果和三星之间就存在设计专利方面的很多争议,在韩国、日本、美国、丹麦、法国等很多国家都在进行专利诉讼。联想现在已经解决了这方面的问题,同样中兴和华为作为老牌手机生产商也在专利方面有准备。而新兴的手机生产商小米等就比较缺乏经验。根据中国的知识产权部门的消息显示,苹果的专利是小米的48倍。去年小米申请了1141项专利,而华为则申请了71903项专利。根据不完全统计,智能手机生产商大约有20%的花销都用在了专利方面的开支。文化烙印MadeinChina在消费者眼中已经成为一个标签,智能手机也不例外。西方消费者一般在看到MadeinChina的标签之后就不愿意购买了,因为那是一种低质廉价的代名词。这种文化烙印已经给智能手机生产商造成了障碍。此外,统治者也会考虑到其他影响自己利益的问题。由于华为和中兴这种企业与中国政府的关系比较密切,所以有很多国家都考虑到信息安全问题而限制了这些手机品牌的进口。政治因素也会影响到这些手机的出口,美国就曾经因为间谍事件惩罚过华为。新开拓一个市场不止需要好的营销方案和运输货物,中国的智能手机生产商还需要在国外用户中建立信任感,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联想、华为、中兴是最有可能进入到欧美市场的中国智能手机,华为已经成功进入到欧洲一些国家的手机市场。这些公司都拥有很多专利技术,并且也有能够与苹果、三星等手机媲美的高端手机。但是拥有很大增长空间的小米仍需努力。中国的智能手机想要打破外国消费者对它们的偏见还需要更多的努力,目前中国的智能手机生产商仍主要关注一些发展中国家和东南亚很多的市场。
一起惠2014-11-07 09:31:221044 次
国家网信办副主任彭波表示,目前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依法治网是最基础的工程,又是最艰巨的任务,需尽快“补课”。近年来,智能手机产业的发展催生了APP应用程序行业的兴起。然而,在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病毒、窃取用户信息等问题也时有发生,APP安全问题日益凸显,行业乱象备受关注。日前,中央网信办主任鲁炜在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座谈会上透露,我国将加强互联网立法,依靠严密的法律网来打造规范的互联网。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网信办负责网上内容管理和网上执法。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朱巍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在当前的情况下,国家网信办对APP管理进行立法是非常必要、及时的。目前很多APP客户端存在抓取用户个人信息和通讯录的行为,这实际上侵犯了用户的个人信息权,非该APP使用者的个人信息也会被暴露。朱巍认为,一些手机APP类似自媒体,进入门槛低、影响大,缺乏规制,“比如其内容只为吸引眼球,没有维权途径;一些APP只重视用户的增加,忽视对内容的监管。”此外,北京网信办主任佟力强透露,北京正在研究制定《北京市APP应用程序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时规定实施细则》、《北京市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审批暂行办法》等系列法规,还将成立首都互联网协会法律专家委员会,推动各网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焦点1APP管理“九龙治水”比较混乱据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朱巍介绍,目前,在APP的管理上没有特别的办法,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区分APP与电脑程序的治理。在主管单位方面,我国互联网管理一度处于“九龙治水”的局面,其体现在APP管理上,也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举例说,比如一款消费类的APP,就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包括工商、消协等部门,而一款影视传播的视频APP,则涉及文化部门或广电部门的管理。朱巍表示,我国在APP管理上,很大程度是依据其用途而分别管理,处于一种相对混乱的状态。焦点2专家建议提高APP门槛朱巍认为,手机APP和普通电脑软件不一样,嵌入到手机中,涉及公民的基本隐私,有途径接触到个人的通讯录、图片等。一些APP没有处于使用状态,却在后台自动开启运行,一方面占流量,另一方面监控其他软件。他表示,APP门槛过低,“一些APP从业者缺乏版权意识,很多同款APP滥竽充数,窃取用户信息,也有一些APP有钓鱼功能,侵犯个人信息隐私。一些运营商还会将窃取到的用户信息出售盈利。”朱巍认为,有必要提高APP的入门门槛,尤其是特殊的APP领域,如新闻客户端或网络交易的应用程序,“这样做并不是限制APP发展,而是为了营造健康有序、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一起惠2014-10-27 09:27:34872 次
医药电商成为医药行业的一个投资热点。包括九州通、上海医药等在内的上市公司通过多种途径切入这一领域,而直接收购现有的电商平台可谓是“省心省力”。9月17日晚,太安堂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以3.5亿元收购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简称“康爱多”),由此快速切入医药电商领域。据了解,太安堂此前曾试图建立电子商务及连锁业务,但为更快更好切入医药电商业务,于是变更了募集资金用途。据透露,康爱多去年实现营业收入1.6亿元,实现净利润304万元;今年1月至7月,实现营业收入1.8亿元,实现净利润626万元。切入医药电商据太安堂介绍,康爱多自2010年7月份成立至今,一直致力于医药OTC及保健品线上销售及服务,公司旗下拥有康爱多网上药店(自建平台)、康爱多大药房旗舰店(天猫)及移动互联网Web端,已形成了良好的品牌效应。截止到2014年3月份,康爱多已经在电脑、手机、移动APP、微信等渠道提供较为成熟的购买问询及交易服务,同时康爱多与天猫建立了长期稳定的良好合作关系,借助天猫平台的快速发展,2012年、2013年1月-7月销售额在天猫网上药店排名前三。管理层股东承诺康爱多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不低于2.8亿元、6.4亿元、11.5亿元和14.5亿元;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万元、800万元、2000万元和3000万元。有效整合成关键近年来,我国医药电商领域发展迅速。根据中国药店医药电商研究中心的监测与统计,2013年中国医药B2C继续呈现爆发式增长。今年,政策上的松动更将给医药电商带来更大的机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此前发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准入门槛的、物流配送条件以及处方药网上销售等内容实现实质性突破,允许符合条件医药电商销售处方药并通过第三方物流配送,这给医药电商来带无限可能性。太安堂此前试图通过自主建设的方式切入医药电商领域,但公司意识到,目前的速度远远无法满足当前我国医药电商领域发展迅速的局面。于是选择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途快速切入电商领域。太安堂表示,此次收购,一方面通过专业团队人才的对接,将对公司在供应链管理能力、客户服务能力、线上推广及服务保障能力提升上带来帮助,持续优化用户体验;另一方面康爱多已经积累了一定规模的线上消费群体,为公司未来电商业务发展及线下门店效益提高带来推动力。值得注意的是,网售处方药对于拥有牌照的大型医药流通企业可能会构成利好,但太安堂作为一家医药生产企业,如何将“医院+供应链+配送+平台+线下门店”有效整合,尚需观察。太安堂也介绍了此次收购存在的风险,其表示“目前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商业模式还不清晰,公司在医药电商布局上可能面临持续投入和业绩不确定性的风险”。
一起惠2014-09-18 12:05:10925 次
上海钢联拟变更IPO时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将“我的钢铁网综合平台升级”项目、“Mysteel大宗商品研究院”项目募集资金8945万元,投向“钢银钢铁现货网上交易平台项目(一期)”,该项目预计投资额为9021万元。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显示,上述变更募集资金金额合计8,944.51万元,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的38.89%。上述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钢银钢铁现货网上交易平台项目(一期)”,不足部分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该项目由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钢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实施。据悉,钢银钢铁现货网上交易平台项目内容主要是,该项目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采用线上线下融合的方式(O2O),线上构建钢银钢铁现货网上交易平台(以下简称“钢银平台”),与卖家管理系统、支付平台、仓储管理平台、质押服务平台等进行无缝链接,并对交易数据进行智能挖掘和分析;线下吸引整合金融机构、仓储企业、物流企业、剪切加工中心等社会资源,并以信息化手段优化资源配置,形成深度的交易全流程服务链条。依托钢银平台,该项目为交易客户提供委托采购、委托销售及仓储、物流监管等综合增值服务,从而不断扩大钢银平台的交易规模、增强交易客户的黏着度,提升钢银平台的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公司称,B2B电子商务正在由以商情服务为主的发展初期进入以交易为核心和重点的发展阶段,生产企业、各种类型的流通企业、终端用户都出现向电商平台靠拢的趋势。其中,以钢铁、煤炭、矿石、有色金属为代表的大宗商品具有标准化程度高的特点,将有望成为率先走到线上销售的B2B交易品种。分析师认为,一期项目投资初步主要用于委托采购、委托销售服务的配套资金,有望显著提升钢银的交易规模,增强交易客户的黏着度。上述分析师同时认为,募集资金一次性消化完毕。公司需要资金的地方很多,不仅钢银电商迫切需要资金来提升规模,公司陆续投资的支付公司、仓单交易公司、仓储改造公司、上海银行业动产质押信息平台项目公司以及增资的钢银电商等,合计需要2亿以上现金,这些投入都变成了公司的有息负债。“此次行为可为将来创业板再融资放开做下铺垫,二期三期等项目有望着重打造钢铁现货交易生态链。未来催化剂是不断增长的交易数据和公司在仓储、支付、征信体系上布局的不断推进”,上述分析师指出。
一起惠2014-05-16 13:28:21748 次
4月12日,化妆品电商聚美优品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了IPO上市申请文件。与包括京东等在内的不少中国电商股通过资本驱动规模,然后冲刺IPO的成长路径不一样的是,聚美优品主要通过自我造血来成长--成立近四年至今,仅融资约1300万美元。截至2013年底,聚美优品已实现连续7个季度盈利,且2013年净利额同比增长近6倍。在中国电商界中,“刘强东们”通过“外输血”模式推动公司前行,而聚美优品的陈欧则选择了“内造血”路径角逐江湖。盈利式增长聚美优品向SEC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显示,截至2013年底,该公司连续盈利已达7个季度。以此推算,聚美优品至少从2012年第二季度便开始盈利。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正是中国平台电商们烧钱抢份额的高潮期,比如当年的刘强东,深信“不该赚钱的时候去赚钱就是愚蠢”的商业逻辑,以资本为后台推动力、以市场份额为追求目标,随即掀起“6•18”、“8•15”两场电商烧钱大战。与“刘强东们”烧钱赚份额的逻辑不同的是,陈欧倾向于自我造血。《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12年“8•15电商战”刚过,10月12日上午,陈欧在微博上表示:“只有规模而没法盈利的企业已经被资本市场抛弃,越来越多的电商企业会更加理性地思考做企业的根本,那就是盈利并活下来,只有这样,行业才能共赢。”聚美优品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年第二季度该公司已盈利,且当年合计净利额达837万美元,2013年净利额同比增长近6倍,冲高至5800万美元。聚美优品的前身团美网,成立于2010年3月,到2012年第二季度盈利时,仅成立近2年,且至今只融资了近1300万美元。与聚美优品造血式成长路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选择输血模式的京东,2004年涉足电商的京东10年多已融资约22.3亿美元,京东向SEC提交的F1更新文件显示,2013年京东净亏损4990万元人民币,总体上还未摆脱输血轨迹。盈利秘诀:巧降成本聚美优品能够在成立仅近两年后便步入盈利式轨道,究其原因,可从盈利空间与成本控制两个纬度来解剖。从盈利空间的角度来讲,聚美优品切入的化妆品电商领域前景广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根据Frost&Sullivan的一份报告内容汇总后发现,中国美妆产品行业零售销售总额,在聚美优品成立时的2010年,达到1362亿元,2013年几乎翻倍至2209亿元,2018年预计更会冲高至4318亿元,市场容量从而达到2010年的约3.17倍。在此期间,线上美妆电商的份额也会逐渐上升,由2010年在线B2C美妆产品销售额占中国美妆产品零售销售总额的1.3%上升至2013年的10.2%,到2018年该比例预计将增长至21.9%。化妆品电商领域孕育的庞大容量,为聚美优品的成长提供了市场前提。聚美优品营收额也从2011年的0.92亿美元,飙升至2013年的8.17亿美元,上涨近8.85倍。除市场容量为聚美优品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行业空间之外,化妆品领域的高毛利率特性也让聚美优品具备极大的毛利率提升空间。聚美优品招股书显示,该公司2013年毛利率为24.5%,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线下化妆品零售商莎莎(sasa)和屈臣氏毛利率分别达到47%和35%,一些国际著名化妆品品牌厂商甚至可达70%。目前聚美优品的毛利率低于他们,主要缘于其销售结构,即聚美优品所销售的产品主要由代理品牌和独家品牌两部分组成。其中销售额中占比约15%的独家品牌,一般毛利率可达70%;相应地,另外约85%的第三方代理品牌,毛利率相对较低,从而拉低了总体毛利率。化妆品的毛利率较高,伴随聚美优品在生态链条中溢价能力的提高,提升独家品牌占比,在运营效率基本保持的情况下,其毛利率仍可相应进一步提升。一方面,在市场容量广阔及行业毛利率较高的背景下,聚美优品赚钱能力极强,而另一方面,聚美优品在支出端也有让业内惊讶的成本控制能力,这可从电商所在的新客获取成本、市场费用和包括仓储、分拣、物流等在内的履约成本等指标处得到体现。在履约成本方面,鉴于化妆品单位体积小,从而在仓储、分拣以及物流配送等方面,相较于3C、服装等品类,成本控制更具优势。聚美优品招股书内容显示,该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的仓储物流费率分别为12.8%、8.8%、7.2%,呈逐年下降趋势。新客获取成本方面,2013年聚美优品平均获取一名新客户的平均成本为38元,而为64元,前者仅为后者的近六成。市场费用方面,聚美优品招股书显示,该公司2011年~2013年市场费用占总支出的比例分别为10.1%、11%、6.3%。综合下来,2013年聚美优品的盈亏平衡点为16%,即公司毛利率超过16%便可盈利。值得注意的是,主打自有品牌的乐蜂,毛利率接近30%,超过聚美优品的24.5%,不过2013年乐蜂却亏损1.5亿元,区别就在于成本控制能力。如欲深究聚美优品的成本控制能力,不得不提到陈欧另类的企业家自营销逻辑。2010年3月,从斯坦福大学毕业后的陈欧回国创立了团购网站团美网,当时的学习对象是美国的Groupon,后于2011年在千团大战的背景下转向化妆品B2C的聚美优品。聚美优品的营销逻辑是典型的互联网思维模式,陈欧及其管理团队通过自身价值观和人格魅力营销来塑造企业家的自媒体品牌形象,然后通过自媒体品牌形象吸引相应圈层的粉丝,而后围绕粉丝社群进行粉丝生态营造。比如陈欧有意参加诸如天津卫视的“非你莫属”、湖南卫视的“天天向上”、“搭车”等节目以及推出“我为自己代言”系列广告,迅速将自己打造成为未来而奋斗、激情的80后创业者代表,陈欧体迅速引起强烈共鸣。记者曾与不少业内营销界人士沟通,他们认为,产品广告营销模式是工业化思维,以企业家自媒体为代表的价值观营销是互联网思维产物。比如小米的雷军、华远地产的任志强、SOHO中国的潘石屹、阿里巴巴的马云以及正走在企业家自营销路上的董明珠等,皆通过自身的人格魅力打造企业家自媒体形象,然后进行粉丝生态经营。陈欧式的企业家自营销模式,成本相对较低,且客户忠诚度高。聚美优品招股说明书显示,客户量方面,2011年、2012年、2013年,聚美的活跃客户(时间段内至少购买过一次商品)总数分别为130万、480万和1050万,回头客分别占客户总数的53.8%、56.3%和62%;订单量方面,2011年、2012年、2013年聚美优品总订单数分别为约450万单、约1600万单和约3600万单,每位活跃客户的平均订单量则始终保持在3.4单左右,其中回头客订单额分别占订单总额的比例分别高达约86.7%、86.6%和88.9%。移动端交易额占比近半聚美优品招股书的内容显示,聚美优品的移动化转型也较为顺利。2013年12月,聚美优品交易总额中,来自移动端的贡献占比已达到约43%,2014年一季度该比例继续提升至49%。在时下的电商圈,甚至整个IT圈,移动端已成战略制高点,也是一家IT公司未来想像空间的最重要指标之一,这从马云撒网式布局移动端以及移动端对腾讯、Facebook、百度市值涨跌的决定性影响等皆可得到体现。已向SEC提交IPO申请的京东,鉴于自身移动端布局的不力,从而牵手腾讯。这笔交易中刘强东为了得到微信入口而付出了不菲的代价。相应地,腾讯在这笔交易中所付出的易迅部分资产、拍拍、QQ网购等实物资产反而成了添头,微信的入口价值成了腾讯资产包中的主角。对于聚美优品移动端占比近半的原因,除了该公司管理团队的战略重视外,也与其销售模式和目标客户群存在极大的关系。电商公司在布局移动端时,受限于移动端屏幕尺寸的原因,产品信息展示的宽度与深度不足的问题,一直较为困惑,但聚美优品的销售模式为限时特卖模式,每天向用户精选销售的产品品类相对较为集中。垂直特卖模式简化了搜索和挑选过程,以特定推荐模式可以带给消费者更简便的浏览体验,更宜适合移动端发力。放大到整个化妆品电商行业的角度来说,也较为适合移动端发力。相较于服装、3C等品类,化妆品品类的SKU(库存量单位)本来就较少,比如聚美优品的合作伙伴有1700家,但仅有1万多个SKU。这种SKU较少的情况,也一定程度上会减缓移动端展示不足的困境。此外,聚美优品的目标客户群主要是年轻女性,易于接受移动端购物模式。除了移动端这块基础性布局外,聚美优品另一块基础性工作便是假货预防的机制性建设。2013年,以交易总额为评价标准,聚美优品以22.1%的市场占有率成为中国最大美妆电商。作为行业的领头羊,化妆品电商行业被信任的程度越高,自身越受益。基于此逻辑,据记者了解,在中消协、中国质量万里行的监管下,聚美优品联合百家化妆品品牌公司成立了真品联盟,自掏腰包强推中国化妆品真品联盟防伪码体系。其基本逻辑在于:力争将每一个进聚美优品仓储的SKU,都需自带一个基于二维码基础上的防伪码,且这个防伪码只能使用一次,扫后便作废,以免被假货链条二次利用。当消费者购买了聚美优品的相关产品时,消费者线下可通过二维码随地扫描,即时进入真品联盟防伪码体系,通过唯一的防伪码来核对产品的真假,从而从机制设置上净化电商环境,打消消费者对假货的疑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聚美优品本次计划通过IPO交易筹集最多4亿美元资金,拟在纽交所或纳斯达克挂牌,股票交易代码为“JMEI”。IPO筹集到的资金用途主要为营销和品牌宣传活动,包括建立更多的实体店,增加独家商品范围,扩大物流网络,提升物流保障能力,增强IT架构系统,以及其他一些企业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潜在的收购、投资和结盟等。
一起惠2014-04-14 09:34:461026 次
尽管酒行业仍处于深度调整当中,但部分酒类电商依然在大举“吸金”。国内最大的酒水电商平台对外宣布2013年年底及今年年初再融资4.25亿。记者了解到,从2011年上半年至今,酒仙网共融资5次,融资金额高达6.3亿元。酒仙网给记者提供的数据显示,酒仙网此次融资主要为沃衍资本、东方富海、红杉资本等原有股东的追加投资、单仁资讯及多名个人投资,包含了两部分,分别为2013年底1.65亿元的D轮融资和2014年初2.6亿元的E轮融资。对于这笔融资的用途,酒仙网董事长郝鸿峰表示,将主要用于全国仓储中心及O2O平台“酒快到”的布局,以进一步提升酒仙网的运营能力。记者了解到,酒仙网目前在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武汉等地设立了5大运营中心,产品配送可覆盖全国近2000多个市县区。郝鸿峰表示,希望未来几年,全国的每个省会城市都有酒仙网的仓储物流中心,从而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次日到达。而“酒快到”则是酒仙网刚刚推出的一个试水O2O的APP。广东知名白酒经销商粤强是其第一轮投资方。
一起惠2014-04-04 09:48:29827 次
【一起惠讯】3月15日消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同时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一起惠整理了《办法》中几个关键信息:①《办法》对打击“刷信用”、“差评师”等网络市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③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且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④不准向消费者发广告:网络商品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⑤《办法》管辖范围更广:涉及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附《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起惠2014-03-17 10:11:09883 次
3月12日消息,唯品会今天宣布,将发行的票据本金总额提高到了5.5亿美元,而在昨日,唯品会决定发行本金总额4亿美元的票据。唯品会昨日宣布,开始公开发行2019年到期已登记承销的可转换高级票据,特定股东公开发行已登记承销的票面价值0.0001美元的美国存托股。该公司还计划给予承销商30天时间超额认购本金总额最多6000万美元的票据。这些票据可从第二个交易起至到期日前收盘前的任何时候立即转换为股票。在转换时票据持有人可获得美国存托股。票据的利率、转换率和其他特定条款将在票据定价时确定。该公司计划按照最近收购出现的某些契约,利用部分票据发行收益偿还现有债务,其余收益用于一般企业用途。在发行票据的同时,特定股东将根据市场条件,发行票面价值为0.0001美元的总数114万股美国存托股(相当于228万股普通股)。这些股东计划给予承销商30天时间超额认购总数17.1万股美国存托股。该公司不从股东发行股票中获得任何收益。高盛和德意志银行证券担任此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美银美林和华兴资本证券担任联合承销商。
一起惠2014-03-12 17:18:49703 次
携程近期发行了8亿美元可转换债券,巨额资金将投向何处?答案揭晓。南都记者从携程旅行网了解到,8亿美元的现金储备主要用途之一就是无线大营销。从第三季度以来,携程在移动客户端上频频发力。9月份签约知名男星邓超作为其品牌形象大使,率先拉开OTA行业明星代言时代。10月份,由邓超主演的携程广告相继亮相各大媒体。接下来的“双12”,携程计划发起一场全民的网上旅游购物节,拉开新一年的营销序幕。南都记者统计携程财报还发现,从去年价格战迄今,携程用于市场营销的费用已超过15亿人民币,其中有不少用于价格战返现等活动。携程高级副总裁汤澜表示,“无线市场是一个增长非常快的市场,整体用户还是有非常大的潜力。从第三季度开始,携程以大规模的市场投入与整合营销手段,将客户导入移动端。”
2013-11-29 08:44:5497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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