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
【一起惠讯】3月15日消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同时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一起惠整理了《办法》中几个关键信息:①《办法》对打击“刷信用”、“差评师”等网络市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③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且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④不准向消费者发广告:网络商品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⑤《办法》管辖范围更广:涉及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附《办法》全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3月10日晚上,吉祥航空上海飞北京的HO1253航班在飞行至济南区域时发生前货舱烟雾警告,为保证安全机组选择就近备降济南机场。青年报记者昨日了解到,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已针对此次航班备降事件发布了处理通告,经查,该航班上的货物中含有危险品“二乙胺基三氟化硫”。为此,中航协已开出罚单,决定注销包括申通快递在内的三家物流公司货运代理资质。“标书、鞋子”实际却含腐蚀性液体中航协表示,根据民航华东局《关于HO1253航班火警事件的初步调查报告》,2014年3月10日吉祥航空HO1253航班在执行上海飞往北京的班机任务过程中,货舱烟雾警告装置被触发,班机紧急备降济南遥墙机场。“经查,该航班共承运三票货物,236件,1689公斤。涉案货物货号为768198656934,属于货运单018-06440700。”中航协表示,该票货物是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的快件,托运人为上海申海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收货人为北京市多元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货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品名为“标书、鞋子、连接线和轴承”,但实际货物中却含有危险品“二乙胺基三氟化硫”,运输专用名称为“腐蚀性液体,易燃”,主要危险性腐蚀性,次要危险性易燃液体。快递层层转包三公司被注销货代资质经调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为揽货方,因与航空公司无销售代理协议,交由上海秉信物流有限公司运送;上海秉信也未与航空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协议,将货物转交持有航空货运单的上海申海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托运。“这三家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承揽危险品,在未按照民航276部规章与委托航空公司签订危险品协议的情况下,采取隐瞒手法将危险品谎报为普通货物运输,性质十分恶劣,严重危及民航安全。”中航协表示,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注销“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上海秉信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申海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货运销售代理资质。鉴于在调查中发现“上海申海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利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翔鹰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相同,决定同时对“上海利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翔鹰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停业整顿3个月,视其整改情况再做进一步处理。
【一起惠讯】3月14日消息,圆通快递宣称,腾讯系电商平台卖家在3月份使用圆通发货,将手续费率从1%降低至0.1%,最低可达3元每单。据悉,此次面向的腾讯电商卖家,主要是指拍拍网和QQ网购两个平台,选择圆通快递货到付款的订单。一起惠了解到,这轮促销活动将维持整个3月份,且支持圆通全国范围的货到付款。目前,腾讯电商系主要包括拍拍、QQ网购和易迅。今年3月份,腾讯用2.14亿美元收购15%的在外普通股流通股,同时,京东将收购腾讯B2C平台QQ网购和C2C平台拍拍网的100%权益、物流人员和资产,以及易迅网的少数股权和购买易迅网剩余股权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在这场交易后,易迅旗下物流板块也将打包卖予京东,并于京东自有物流完成合并。
互联网营销模式的扩张终于触动房产中介敏感的神经。接连两天之内,我爱我家、链家地产、麦田房产、21世纪不动产等9家在北京、上海经营的房地产经纪公司纷纷宣称,自动从房产信息网站安居客上“下架”,原因只有一个:安居客单方面提出要涨价。昨日,迫于压力的安居客方面宣布,在全国范围内放弃对中介公司的涨价计划。作为国内最早的房地产电商平台之一,2007年创立的安居客等几家大型电商几乎发展到了“挟房源以令中介”的地步。安居客称,旗下业务网站每月独立访问用户已突破6600万。安居客市场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公司旗下业务主要包括租房、二手房、新房、商业地产四大块,二手房业务只是其中之一,不过二手房收入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对于“按点击付费”的传统互联网盈利方式,这名负责人认为,按房源点击量进行收费,对中介公司来说是最有效果的,也是最划算的,之前的按月“打包”的收费方式,不能保证有点击量,如今要改成竞价排名方式,在互联网搜索行业中屡见不鲜。话虽如此,可房产中介们的感受却大相径庭。3月初安居客决定涨价后一周左右,北京几家大型中介公司便开始停用安居客,而把重心放在自己的网站和其他房产电商平台上,经纪人周先生说,公司停用安居客的主要原因在于安居客收费较高,且点击量计算不够透明,从这点来说,安居客性价比其实并不高。据一些中介公司测算,3月初安居客提高了单次点击的定价,其出售房源的单次点击价上涨幅度达到20%以上,租赁房源的单次点击价上涨幅度达到50%。同时,根据中原地产、21世纪不动产等房产中介发布的联合声明称,此次涨价并未通知合作中介公司,并直接导致了京沪两地9家房产中介下架了在安居客上的房源。“表面上看,这次是安居客妥协了,但背后却折射出在楼市交易量下滑的背景下,房产中介营销效果不甚理想、成本不断提高的趋势。”业内人士分析。
3月13日消息,拉卡拉集团在上海发布了拉卡拉手机收款宝。收款宝是一款移动POS产品,仅名片大小,售价299元。拉卡拉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孙陶然表示,手机收款宝是基于互联网思维之下的创新产品,拉卡拉运用互联网精神重新发明POS,运用互联网技术重新定义POS的价格,让每个商户都能用得起,让每张卡都能随时随地使用。”我们要用互联网技术和精神,让POS变成智能的、互动的、灵巧的。我们要用互联网精神重新定义互联网推广渠道,从而让市场上见到全新的POS。“手机收款宝仅名片夹大小便于携带,用户只需通过蓝牙将智能手机与收款宝相连,便可完成收单、还款、缴费等服务。此外,该产品支持金融IC卡的使用,同时为银行推广芯片卡提供了解决方案。拉卡拉高级副总裁陈灏:“拉卡拉手机收款宝这款产品不仅通过了银行卡检测中心和银联opopi受理终端准入等国家级认证,且具有拆机自毁和数据销毁功能,机身任何一个部位被拆动,所有功能都会自动停止工作。一旦有修改数据的操作,所有数据也都会自动销毁。彻底从硬件到软件全面保证持卡人的信息安全。”
【一起惠讯】3月14日消息,一起惠获悉,海关总署已于2月26日正式批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的申请,确定哈尔滨市可以开展跨境电商试点工作。关于为何选择哈尔滨为新的试点城市,海关总署在给黑龙江省政府的复函中指出,哈尔滨市是重要的口岸开放城市,电子商务发展基础良好,具备开展对俄贸易的产业和物流优势。一起惠联系到哈尔滨市发改委的一位负责人,他表示,获批试点后的首要工作是:哈尔滨市政府将牵头建立一个跨境贸易综合服务平台,这个平台将集电子数据交换、身份认证、电子数据申报、数据整合汇总、数据控制管理、物流和通关状态信息查询为一体,将横向打通哈尔滨海关和检验检疫局等,向下连接哈尔滨市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未来哈尔滨市跨境电商企业的交易数据将上传到该服务平台,再由平台传到海关和检验检疫局,从而实现电子化报关,以及对企业监管。同时,该平台服务将专注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主要目标是实现电子商务企业的通关便利化、退税、结汇规范化和物流成本最小化。“我们已经着手对这个系统平台进行设计,这阶段很快就能结束。接下来将是大约4个月的平台建设阶段。”该负责人表示。此外,由于黑龙江省此前没有电子口岸,所以借此次获批跨境电商试点的机会,哈尔滨也将建成电子口岸。一起惠了解到,作为传统对俄贸易的“桥头堡”,近两年,哈尔滨市对俄跨境电子商务也发展迅速。拓展企业方面,今年初,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敦煌网的对俄电子商务运营中心落地哈尔滨。另外,由23家广东电商企业合资创立的对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乐狐网也正式上线。而以赛格为代表的哈尔滨本土企业也发展迅速,部分企业年交易额已破亿。配套服务方面,哈尔滨邮政参与建立的“哈尔滨-叶卡捷琳堡小包货运包机”已开通三个多月。今年年底前,哈尔滨还将建立卢布网上快速结算中心,为全国对俄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提供卢布的快速结算服务。业内人士分析,哈尔滨市获批跨境电商试点城市,最大的好处在于能实现跨境电商企业通关的便利化和阳光化。“以前,哈尔滨市的电商企业寄往海外的包裹一般被算做邮件或旅游馈赠,不被计入正常的贸易,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得结汇和退税,海关、税务部门也无法监管,这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壮大很不利。开通试点之后,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该人士表示。据一起惠了解,去年10月1日,商务部批准了上海、杭州、宁波、重庆、郑州首批跨境电商试点城市。随后,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的审批流程改为地方城市申请,海关总署审批即可。此后深圳、苏州、青岛、长沙、平潭、银川、牡丹江等7座城市也获准开展跨境电商试点服务。“目前,国家对于跨境电商试点的批准主要集中在出口,进口试点的审批较为严格。”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一起惠讯】3月14日消息,一起惠了解到,银泰商业集团近期正在内测一款名为“泰hi”的商圈类App,试图通过会员积分奖励的形式鼓励用户到线下消费。据悉,目前泰hi的功能和设计非常简单,主要涵盖银泰活动信息查询、拍照搭配服装以及计步功能。值得一提的是计步器功能,泰hi将统计顾客在银泰内步行的时间、步数以及消耗的卡路里,同时根据步数奖励用户相应的积分。与一般计步器类App不同的是,泰hi的计步功能主要目的除了让用户知道自己的运动情况,还可以增加用户在银泰商场内的停留时间。不过,虽然银泰在去年年底就已经开始内测“泰hi”,但从目前用户活跃情况以及产品更新情况来看,泰hi在更大程度上属于“玩票”类产品,除了在支付宝钱包公众账号中设立了下载推广频道,看不出银泰集团在资源方面的倾斜。据一起惠了解,银泰集团目前最主要的移动端产品依然是银泰网旗下的“银泰百货”App以及闪购类App“限时尊抢”。
据报道,聚划算今日宣布将于13-14日开团1000亩土地,打造全国首个互联网定制私人农场。全国消费者只要动动鼠标就能买下一块土地当上土豪。作为地主,用户每个月能够收到土地产出的蔬菜水果,并免费到当地住宿旅行。据悉,此次互联网私人定制农场项目由聚划算和安徽绩溪县联手打造,1000亩地都是绩溪当地的闲散农田。消费者可根据家庭需求自由认购土地位置及面积,每月要种什么作物。认购之后,当地农村合作社雇佣专业的老农帮助种植看护,待农作物成熟,当地农民将以每两星期为周期快递给用户。聚划算方面表示,活动将在3月13日面向消费者开始正式认领,最早一批收成可以在4月领到。同时,作物都投了保险,确保保底产出。聚划算方面介绍,私人定制农场有3个一年期套餐,分别是价值580元的一分地套餐、2400元半亩地套餐,4800元一亩地套餐。农作物产出的内容包含各类蔬菜、大米、菜籽油、水果等。据介绍,聚划算私人定制农场位于安徽绩溪县瀛洲、伏岭镇的仁里、龙川、湖村三个行政村。三个村的土地均为5A级联合国生态示范良田。那么,消费者认购一亩地上的1年产出的作物,需要支付4800元。这笔账是否划算?浙江省供销社直属企业浙江兴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这次活动的联合发起单位之一,该公司商务总监章新光告诉记者,“土地租金、水利设施改造、工人工资,都是种植避免不掉的成本,这需要消费者来承担。就好比说,你支付了4800元,可以吃上一年的免费蔬菜,也为工人支付了工资。”章新光说。“农作物产出的内容包含各类蔬菜、大米、菜籽油、水果等。我们粗略算了一下,每亩地种蔬菜、粮食,一年的产值大概能在9000元左右。”而对于当地农户来说,“出租”一亩地,每年则能领到700-800元左右的租金。此外,当地的种田能手,还可以被聘请来耕作这些租出去的土地,每个月能领到近3000元的工资。“第一次尝试这样的合作,农民也会有点担忧,所以我们在当地邀请农民成立合作社。活动开始后,土地租金会一次性发给农民,如果农民愿意来种田,合作社会按月发放工资。”章新光说。由于农村的年轻人都外出打工,家中无人看管田地,所以在全国范围内,有很多农村都跟安徽绩溪县一样拥有大量的闲置土地。对此,业内人士分析,聚划算此次与绩溪打造的私人定制农场为农村闲置土地找到了出路,有希望在全国农村大范围铺开。“一方面,因为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城里消费者对绿色无污染的蔬菜水果有大量的需求,却苦于找不到购买渠道。另一方面,农村闲置土地苦于没有好的盘活方式,一直荒芜浪费不能创收。而聚划算能够通过集聚力量,快速对接双方需求,让城里人吃上放心菜,让农民们赚上钱。”据悉,认购土地的消费者还能免费享受农家乐住宿及绩溪周边景点门票,包括胡氏宗祠、胡雪岩故居、徽杭古道等。城市里的消费者可以在农作物成熟时去当地采摘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以此提高当地村民收入,发展生态农业旅游行业。促进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就业,从而缓解、改善留守儿童及孤寡老人等社会问题。
【一起惠讯】3月13日消息,一起惠最新获悉,电商软件服务商Shopex(商派)为了应对天猫聚石塔涨价,推出ERP软件“三费”全免政策。根据商派的描述,其免去的“三费”主要包括免聚石塔入驻费或聚石塔弹性托管费(ECS);免聚石塔数据库存储服务费(RDS);免API调用费。为此,商派2014年调拨了1500万专项资金用于补贴聚石塔API调用。商派的三免政策可以说几乎对冲掉了聚石塔新收费政策带来的成本剧增。此前,淘宝服务商市场体系升级,强制要求服务商入驻聚石塔,这也意味着,服务商必须向天猫聚石塔缴纳服务器托管费和数据存储费用。同时,聚石塔还宣布将按照API接口调用次数进行收费。这些新增的费用令不少软件服务商苦不堪言。但面对重压之下,多数服务商只能选择被动接受,而这些激增的成本也顺理成章地向卖家端转移。“增加客户的成本,运营将会变得更加艰难,也有卖家抱怨,但这就是现实。”北京某大型电商ERP企业老板告诉一起惠。不过商派的免费新政在其他从业者看来似乎营销噱头大于实际意义。“本质上说明了业务量小,没客户,或者没有大客户,所以只能自降门槛来抢市场,对我们而言没有多大影响。”上海某ERP企业指出,商派虽然免去了入塔、调用接口等相关费用,但是,相比于管易、e店宝等主流ERP厂商几万元一套的系统,商派软件售价并不低。实际上,即使是e店宝这样的企业,也同样要承受淘宝服务市场新政策的挤压。此前商家透露的一份价目表中,其入塔报价大型独享价格,服务费用已超过2万元。有业界人士称,具有阿里巴巴投资背景的商派,希望以价格战的方式,借机抄底,从而在重塑格局的情形下完成市场收割。“业内猜测较多,只能说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但谁也没有根据。”E店宝CEO陈涛向一起惠表示。
继虾米网之后,阿里巴巴集团(下称“阿里”)再次出手音乐领域。昨日业内有消息称,阿里已经收购手机音乐播放器天天动听。虽然阿里官方不予置评,但阿里旗下音乐事业部一位内部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上述并购已基本敲定,未来将与虾米音乐整合。早在2010年,阿里曾推出淘宝数字频道淘花网,但因版权问题一直没有发展。随后,阿里加紧在数字音乐领域布局。今年年初,阿里收购了虾米网,并同时成立了音乐事业部。天天动听成立于2008年5月,2011年A轮融资数百万美元,早在2012年10月获得阿里战略投资;来自虾米音乐的数据显示,今年6月,天天动听的用户量已经突破2亿。为何要收购天天动听?“长期来看,当然是移动端布局;但短期内最受益的还是来往。”一位接近阿里的资本人士向本报记者分析称,相对于社交起家的腾讯系,娱乐社交属性是阿里系产品的短板。在PC时代,娱乐属性与商务属性相对割裂;但在移动社交时代,这个短板越来越明显。“阿里通过来往正面鏖战微信,用土豪推进等方式已经付出很高的成本。”上述人士表示,音乐类产品容易积攒用户,有着向社交类产品反向扩张的可能;但其前提是细分市场有足够基数,即所谓的“大娱乐”路线,此时阿里在音乐上仅有虾米显得薄弱,“反正不缺钱,继续再收购一个”。艾媒咨询CEO张毅认为,虾米网定位相对高端,用户群体相对成熟高端;而天天动听的优势在于渠道,除了部分高端用户,覆盖了中低端用户,且用户群体更为年轻化,二者能够资源互补。昨日,虾米网CEO王皓向本报记者证实,虾米网和天天动听相对差异化,此前没有太多合作,未来的合作计划不便透露。但他同时表示,虾米正在积极配合来往,开发更多娱乐化的应用。来往方面此前曾向本报记者透露,在产品上,“来往”的公众账号主要是四类,一是天猫平台上有线下店的品牌商家,二是淘卖家,三是数字媒体内容提供者,四是天猫、淘宝暂未覆盖到的线下商户。数字媒体内容这一版块即以虾米音乐等为主。未来,其将打通虾米音乐、淘宝、支付宝等平台和服务,明星将可以在平台上发布自己的最新歌曲、专辑,并通过来往平台与粉丝在手机上随时随地进行互动,以明星衍生的消费市场来吸引用户向来往迁移。腾讯内部资料显示,目前,QQ音乐的月登录用户已经超过3.5亿,背靠微信,QQ音乐的娱乐社交玩法还在探索。而日本移动社交产品Line,则出品了以Line卡通表情为主角的系列动画片“LineTown”,并在电视台授权播出,用更激进的方式为娱乐社交吸引用户。
【编者按】一个多月以前,阿里巴巴重金收购中信21世纪,引发医药电商界震荡。有人说马云相中了中信21世纪持有的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资质;亦有人说,阿里将本属于国家的药品监管码变作“私有”。而始终未发声的中信21世纪则似乎有自己看法。马云的“底牌”是什么?在这场资本游戏之后,中信21世纪暗藏的野心又是什么?一位医药界资深人士向一起惠解读了其中的奥秘。医药大数据非阿里巴巴独属一起惠:中信21世纪与阿里巴巴合作之后,有哪些深度合作?业界深喉:我相信阿里注资以后,一定会体现出他们更深层次的思考。马云最近提出了一个DataTechnology的观点,我觉得非常认同。他是把一个非常抽象的计算机术语用一种直白的方式表达出来。除了当所有人都在讨论的云计算、大数据,马云还说明了这些东西到底落地到什么地方。我觉得阿里提出这个想法,首先对阿里云的技术架构非常有信心,它的应用层也是非常完善的。中信21世纪有医药行业、药品行业全方位的数据。从另一角度来说,这同阿里以数据来驱动的理念不谋而合。阿里巴巴如今把数据提高到整个集团的高度上来,依靠技术支撑,能够实现对大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挖掘、管理,切入点非常理想,未来阿里会在数据行业有更多的想法。所以,基于数据的一些商业模式能够自然而然的做出来,有别于一些传统的模式。一起惠:行业数据是非常核心的话题,包括药品信息的监管和运用。据了解,中信21世纪在被收购之前,已经将数据放在阿里云当中了。业界深喉:对,使用它的存储系统。一起惠:被收购之后,数据的调用权限上会发生哪些变化?业界深喉:医药大数据其实有很大的想象空间,不仅仅局限于药品监管信息。中信21世纪和阿里巴巴合作之后,业界有很多猜测,但真正如何,还要看几方的态度。作为围观者,最好静观其变,拭目以待。医药监管数据仅是起点一起惠:在技术层面上,规划是怎样的?如何让药品监管系统变得更加完善?业界深喉:电子监管码技术体系一直在提升,这次跟阿里云的合作估计是希望可以通过它的云平台技术还提升中信21世纪对于码的处理能力,进而更好的服务于企业。所以,整个体系的建设、监管是不断的提高的。这也是随着社会发展技术不断前进的。包括电子监管码从16位到现在的20位,从一维到二维等等;也包括码的印刷的方法都在不断的提升。一起惠:目前市场流通的药品中,监管码的覆盖率有多少?业界深喉: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到2015年,要实现对药品的全品种、全链条的覆盖。这可能就包括所有的药品吧。至于具体的数据,中信21世纪会对药品品种、药企入网率,流通企业入网率等相关数据建立一套分析系统。这期间需要运用新的存储手段来更高效的管理和分析数据,从而能在系统中看到这些数据,并逐步向政府去推广这款系统的运用。一起惠:关于入网率,是否方便透露处在一个什么样的水平?业界深喉:数据本身不断的在变化。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对于老百姓的医药安全是非常关注的,“两会”也是一直在说。所以企业本身入网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入网率、药品覆盖率都会加快。只不过这个数据是动态的,我不能给你一个抽象的。(笑)一起惠:未来电子监管码的想象空间是怎样的?业界深喉:如果电子监管码能够发挥出更好的效果来,我猜中信21世纪不仅在药品领域,在其他领域也完全可以推广这种技术和产品,做到的是全程追溯。一起惠:其他领域有没有界限,比如服装品类是不是不太适合?业界深喉:目前,对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中信21世纪是最关注的。对于有些企业来讲,对于他们产品的真实性也是非常关注的。消费者也需要知道产品的来源体系,才会对产品的真实性更有信心。所以说这个不仅仅是对于食品、药品,对于其他高附加值的产品都会带来一些应用的。一起惠:这对于阿里来说,或许是个好事情,因为它是做综合平台的,能看到的市场更大。业界深喉:对,电子码监管的不只是某一个行业的,某一个药品行业,还监管其他的行业。阿里自身可能也是看到了这么一个架构和市场前景。医药O2O核心是大数据流通一起惠:通过打码,推动食品、药品发展是一种市场行为,还是政府在主导和推动?业界深喉:我觉得这可能是三方面的,一个是政府的推动、第二个是企业的整改,第三个是最总要的就是消费者需求的方向促进。如果中信21世纪的系统做的好,在市场上得到广泛的接受,会有认可,同时也可拉动生产企业的需求。这三方面是互相配合,去推动电子监管码的发展。同时,技术手段的提升也推进了这项技术朝着朴实应用发展,大数据对他们来讲是一个天衣无缝的配合。一起惠:医药行业做O2O把整个链条打通同样需要大数据技术,但很多传统“土豪”可能还领会不了其商用价值和社会价值,这会不会是目前医药电商的痛点?业界深喉:中信21世纪很有技术底蕴,且理念是超前。以前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是当时没有这么强大的计算能力跟分析能力。现在云技术和大数据驱动的商业模式,对电商行业和线下行业来讲都是致命的,谁能够理解这个重要性,谁能够生存。有的传统零售行业提出线上线下价格一致。价格就是个数据,为什么只能做到价格一致而不能做到其他服务或者信息也一致呢?这背后反映的就是信息流不匹配,线上线下能否无缝衔接(seamlessintegration),这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如果你的数据能够匹配了,那么流程就能够顺畅了。如果数据都不能打通的话,你的业务流就不能够走得通的,最终变成数据的孤岛、信息的孤岛,数据不能交互,企业血脉不畅,这个企业怎么能够活得起来?怎么会有生命力?所以如何利用现有的技术整合,让线上线下数据交流,并且要用同样的一套KPI体系去关注你的数据。如果指标体系都不一样的,那线上线下团队交流的时候他没有共同语言的,业务不可能有很好的沟通。这个可能是一个底层的根本性的问题。马云提出的DataTechnology站在一个制高点,所以人家说他不是人嘛,是外星人。
【一起惠讯】3月12日消息,多位接近阿里巴巴的人士一起惠爆料,阿里巴巴已于日前完成了对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公司的全资收购,双方正着手将彼此的业务进行深度整合。对此,一起惠致电一达通高管,但对方表示不予置评,并称一切以阿里巴巴方面的对外通知为准。公开资料显示,深圳一达通是国内首家结合专业进出口代理和电子商务功能的中小企业进出口环节外包服务提供商,为中小企业提供通关、运输、保险、码头、外汇、退税、融资、认证等全程进出口服务。据一起惠了解,2010年11月,阿里巴巴以一达通2011年利润的20倍进行估值,收购一达通65%的股权,实现了对其的控股。而此次,阿里巴巴则完成了对一达通剩余35%股份的收购。但据业内人士称,阿里巴巴的控股,却并没有换来双方的优势资源进行有效地整合,而是更多地让一达通自由生长。“双方的合作基于营销层面,如阿里巴巴在广东的销售一般会向客户重点推荐一达通的服务,而一达通则给予阿里巴巴国际站的供应商免除服务费的优惠。”实际上,阿里巴巴国际站已将推广一达通的服务纳入其2014年的重点规划。而从去年11月起,阿里巴巴国际站的员工就已频繁地飞往深圳,与一达通方面就业务的整合、产品的优化进行磋商。而关于为何阿里巴巴会选择在此时完成对一达通剩余股份的收购,该人士分析,首先,阿里巴巴正在筹备上市,一达通则是阿里巴巴旗下少数有很强盈利潜力,并能保持盈利稳定性的业务,完成对一达通的收购,有利于提高阿里巴巴上市时的估值。其次,过去一达通代理进出口报关、退税等综合业务存在政策不明朗,阿里巴巴不敢过于深入地整合一达通。但从去年下半年起,政策的风向开始转变,国家开始重点扶持一达通类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今年3月初,国税局刚刚下发公告,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代理出口退税资质。此外,近两年,阿里巴巴的外贸B2B业务已经饱和,传统的信息服务逐渐丧失活力,“养”销售人员的成本过大,所以阿里巴巴国际站迫切需要转变业务模型和盈利模式。一达通主打的外贸综合服务则是一条很好的出路。一达通总裁魏强此前曾对一起惠表示,2013年一达通实现进出口总额40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17%,预计将在2013全国一般贸易出口排名中位列第四。同时,其客户量突破14000家;融资总额超过60亿元人民币;纯利或达1亿元人民币。
3月12日上午消息,据京东商场高级副总裁王笑松透露,京东虚拟运营商业务将于5月正式推出,使用170号段,全国客服号码为10023。此前工信部已经颁发两批虚拟运营商牌照,包括京东在内的19家企业入围。据王笑松介绍,京东虚拟运营商平台方案由中兴通讯旗下的中兴软创承接,后者也是国内三大运营商、以及法国电信、西班牙电信的服务商。对于京东来说,需要打通页面展示到物流配送、上门办卡、挂失与客服等一系列环节,京东目前正在准备这一流程体验。王笑松表示,京东自有套餐业务将于用户特点结合,同时京东与手机厂商联合推出的JDPhone计划,未来也将与虚拟运营商业务进行结合。虚拟运营商是指本身没有电信网络资源,通过租用电信运营商的电信基础设施,对电信服务进行深度分工,以自己的品牌提供通信服务的电信运营商。获得虚拟运营商牌照的企业可以租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的移动通讯网络,为用户提供给予自身品牌的通信服务,包括短信、数据流量、语音等套餐销售给用户,发售SIM卡、发展增值业务,如语音邮件、短信业务等等。
3月12日消息,唯品会今天宣布,将发行的票据本金总额提高到了5.5亿美元,而在昨日,唯品会决定发行本金总额4亿美元的票据。唯品会昨日宣布,开始公开发行2019年到期已登记承销的可转换高级票据,特定股东公开发行已登记承销的票面价值0.0001美元的美国存托股。该公司还计划给予承销商30天时间超额认购本金总额最多6000万美元的票据。这些票据可从第二个交易起至到期日前收盘前的任何时候立即转换为股票。在转换时票据持有人可获得美国存托股。票据的利率、转换率和其他特定条款将在票据定价时确定。该公司计划按照最近收购出现的某些契约,利用部分票据发行收益偿还现有债务,其余收益用于一般企业用途。在发行票据的同时,特定股东将根据市场条件,发行票面价值为0.0001美元的总数114万股美国存托股(相当于228万股普通股)。这些股东计划给予承销商30天时间超额认购总数17.1万股美国存托股。该公司不从股东发行股票中获得任何收益。高盛和德意志银行证券担任此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美银美林和华兴资本证券担任联合承销商。
【一起惠讯】虽然车建新带头抵抗天猫双11,但红星美凯龙却从没有放弃电商。3月12日消息,传统家居零售巨头红星美凯龙日前正式进军天猫,并开设旗舰店,目前已上线了家具、厨房卫浴、建材五金等多个品类。据了解,红星美凯龙在天猫的店铺同样采用官网名称“红星美凯龙星易家”,但主推的品牌及商品上则做了明显的区分。出现在天猫的主要是用作预售、抢购和热销的爆款产品,集中在源氏木语、ToTo、百伦沙、菲斯朗格、帕布罗几个品牌。一起惠在红美官方商城上看到,这些品牌实则来自一家名叫尚品的直营店,而该店铺与红星美凯龙的合作方式则是以入驻到线上。这也意味着,红星美凯龙的天猫旗舰店并没有将线下乃至官网的主要商品全部引进,而是仅提供其一家供货商的商品。这种做法令业界颇为匪夷所思。“搞不明白为什么这做这一家供货商的商品。”一位家居卖场电商负责人戏谑地表示,这样的做法略显“愚蠢”。而来自红美天猫店客服的回答则是,尚品家具是红星美凯龙星易家平台经过筛选开设的直营店,所有商品均由红星美凯龙星易家审核并确认上架,且确保为正品。“其他品牌会陆续进驻红美的天猫旗舰店,如果用户需要红美的任何产品,也可以先打售前咨询电话,进行询问。”据一起惠了解,红星美凯龙官方商城于2012年上线,原为“红美商城”,后更名为“红星美凯龙星易家”。其线上的经营方式包括自营和平台两部分。业内人士猜测,这家名为“尚品”的店铺则有可能属于红美线上的自营业务。“就是说红星美凯龙把自营业务拿到天猫上做流量和销量。”业内人士指出,红星美凯龙自营板块对品牌的掌控力更强,价格也相对自主,同时也避免了与其他联营品牌同台竞争的冲突。不过,有趣的是,如果用户在红星美凯龙天猫旗舰店下单,部分品牌的发货、检验、打包环节仍然需要厂家参与,从而降低运营成本。“货会发到用户附近的物流点,用户可以选择自提或送货到小区,后者费用另计。”红星美凯龙天猫店的客服告知一起惠。实际上,将近半年前,红星美凯龙还联手19家线下家居卖场奋力抵抗天猫声势浩大的天猫双11活动,其理由是天猫利用支付宝POS推进O2O的做法触犯了卖场的实际利益。红星美凯龙董事长车建新更是当即颁布禁令,禁止商户为工厂在其他电商线上的订单送货安装。不过,红星美凯龙天猫旗舰店的开设则释放了另一种信号,即传统大卖场电商业务仍然对流量有着强烈的渴望。即使它不愿意将线下这块肥肉拱手相让,但却可以借助天猫等平台拉拢用户。“只是为了在大家熟知的平台上,在展示我们自己的产品,所以在天猫开了旗舰店。”红星美凯龙的客服人员说道。
在亚马逊网站促销期间,众多消费者下单购买标价161.99元的长虹32英寸LED液晶电视,后遭到亚马逊单方撤单,称价格标错了,公司根本没这批特价货。消费者陈先生等3人起诉到朝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国内出现两个维权QQ群,300多名消费者关注着诉讼进展。日前此案开庭。法庭上,亚马逊公司代理人语出惊人:“(发出确认发货的电子邮件才意味着合同成立)是网络交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既然标明缺货,消费者对不能发货的结果是应当预见的”、“我方未实际采购过此货物,电商的话,缺货也可以放在页面上”、“在成千上万订单中保证所有订单没有错误,不现实”。事件还原32英寸彩电卖161元付款后无货陈先生诉称,2013年11月26日,亚马逊网站上推出了感恩节促销活动。在“一折秒杀”活动中,长虹一款型号为LED32538的32英寸液晶电视,标价161.99元。超低的价格吸引了陈先生,他立即抢购了该商品。但两天后,陈先生接到亚马逊中国取消订单的邮件,邮件表示订单无法完成的原因是缺货。陈先生认为,亚马逊公司在网站上登出商品优惠信息,并没有告知商品数量有限的信息,而消费者在看到商品信息后,下单并已经付款,此时应该意味着,双方已经默认达成合同。而亚马逊公司在没有任何有效说明的情况下,单方撤掉用户订单的行为属于毁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此,陈先生委托律师将“亚马逊中国”所属的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订单。3月3日,案件在朝阳法院开庭。陈先生简单地接受了记者采访:“当时新房刚装修完,想在卧室放个电视,刚好看到亚马逊的特惠促销。结果电视没添成,反而添了堵。”陈先生称自己当时很气愤,第一反应就是维权,但向客服投诉仍不能解决。他表示,时至今日,家里的卧室都没装电视,他坚持要通过诉讼讨说法。“那面墙,我就给亚马逊留着了!”网页显示“暂时缺货”但仍能抢购庭审现场,一位姓刘的先生坐在旁听席上听得聚精会神。他告诉记者,他是“亚马逊长虹诉讼群”的维权代表。刘先生详细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2013年11月26日中午,正在家中上网的刘先生突然被一则电脑插件弹出的优惠信息吸引——“长虹彩电32英寸,161元,下手要快,抢光了就没了!”刘先生下意识地点击该信息,立即转至了亚马逊网站的购物网页——“特惠,长虹彩电32英寸,161元!”除了价格特惠,商品信息还标注着“暂时缺货,可接受预订”。刘先生立即点击“购买”按钮,抢购了该商品。“我经常网购,电商经常会有类似的低价促销活动。”刘先生说,之所以显示“暂时缺货”但自己仍然抢购,是因为页面显示该商品是可以正常购买的状态。付款并填写了送货地址等信息,刘先生坐等亚马逊的发货确认单。但他没想到,两天后的下午,自己等来的是订购失败通知。邮件显示,“由于缺货,我们将无法满足您对商品长虹32英寸LED电视机的订购意向。如果您就该商品已完成付款,相应款项将退至您的礼品卡或原支付卡中。”消费者目睹消协投诉记录一大摞刘先生很气愤,既然无法订购,为什么还允许消费者付款购买呢?他致电亚马逊客服,对方向他道歉,但仍表示商品已经无法订购。“打了十几个电话,直至客服经理出面,对方只是一味地道歉,建议刘先生去消协投诉。但亚马逊网站本部一直没回应。”刘先生无奈地按照邮件提示取消了订单。但他感觉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将亚马逊发送的每个邮件都做了截图。之后,刘先生再次进入亚马逊网站,想看看这款32英寸长虹电视是否下架。但打开网页后,商品标价是1489元。刘先生发现,商品信息显示它不再是亚马逊网站直销,而是由长虹专卖店直销。刘先生感觉被骗。“亚马逊说‘无法订货’,但别的商家明明在卖嘛!”他说。他浏览该网页信息发现,很多有着和他相同遭遇的网购者纷纷留言指责亚马逊网站欺骗消费者。刘先生去消协投诉。近一周后,消协回复,亚马逊网站不同意调解,刘先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当时我在消协看到,关于亚马逊的调解记录有厚厚一摞,结案结论都是亚马逊不同意调解。”他说。组建维权QQ群发起集体诉讼刘先生决定召集消费者发动集体诉讼,并专门建立了“亚马逊长虹诉讼群”。“一下子就进来80多人。这些人里居然还有我的朋友。”他说。目前,“亚马逊长虹诉讼群”里聚集了94名消费者。在此之前,还有消费者创建了“网购维权群”,目前群内有维权者221人。记者了解到,“网购维权群”中包括陈先生在内的3名消费者,已经在朝阳法院起诉了亚马逊公司,3起案件由同一位公益律师代理,案件均于3月3日开庭审理。刘先生告诉记者,他创建的“亚马逊长虹诉讼群”里的消费者,准备等陈先生等人的案件宣判后,再去朝阳法院起诉。被告说法亚马逊代理人:确认发货了合同才成立法庭上,亚马逊公司的代理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履行订单。该人首先表示,原告陈先生不是适格原告,理由是其提交的证据都指向一个特定的电子邮箱,但没有证据证明这个电子邮箱是原告本人用于在亚马逊购买商品的,或原告本人是亚马逊网站的有效用户、曾提交过订单。即使原告是适格原告,双方也没建立起有效买卖关系,因为合同未成立。该人具体解释说:“我方交易流程设计表明,消费者通过网站购物前需注册成用户并同意相关交易规则。在消费者注册时,亚马逊已经作出提示,消费者注册视为同意受到交易条件的约束。”该人称,根据亚马逊的约定,对商品进行价格展示属于要约邀请,消费者下订单的行为是要约,亚马逊发出确认发货的电子邮件后,才意味着合同成立。亚马逊网站确认收到订单并发送电子邮件,其法律效果是使要约生效,而非使合同成立;亚马逊网站也有权取消订单使要约失效,因为“受要约人可以拒绝要约”。因此,亚马逊网站取消订单时买卖合同还未成立,网站没有义务提供涉案商品。为了证实上述说法,亚马逊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公证书,证明消费者在注册时,亚马逊网站已提示交易规则,“涉案订单处理方式并未逾越此规则,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消订单没有过错”。涉案的长虹电视,市场价为1799元,是亚马逊161.99元“特价”的11倍。“涉案订单取消的原因是什么?”被法官问到这个问题,亚马逊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原因是后台出现故障,商品价格标错了。“在成千上万订单中保证所有订单没有错误是我方的努力目标,但这是不现实的。”亚马逊公司的代理人告诉法官,定价是自动生成的,亚马逊网站每天处理数十万单交易,内在机制是自动生成的,只有出现不正常交易信息报错后才会有人工介入。取消订单是因为后台逻辑演算出现错误,进而导致价格错误。2013年11月26日下午1点开始,亚马逊系统收到订单急剧增长报告,短时间内增加了几千单,在半小时收到接近一万单订单。工作人员这才了解到价格有误,随即将展示页面撤掉,并向用户发邮件要求取消订单。法庭上坦言未采购过促销彩电但亚马逊公司的代理人承认,虽然商品信息显示“暂时缺货”,但不影响消费者下单。“涉案产品能实际交付吗?”法官问。该人答:“我方未实际采购过此货物,没有库存。”“没有货能放到网络上出售吗?”法官追问。该人答:“电商的话,缺货也可以放在页面上的。”该人认为,涉案产品网页既然标明了缺货状态,“原告应知被告无法交付商品”,“原告称双方确认订单达成一致,是单方认识”,“涉案商品明确标明缺货,包括原告在内的全部消费者对其状态明知,其下单行为对不能发货的结果是应当预见的。”庭审临近尾声时,亚马逊公司的代理人给法官讲了一套大道理:“(发货才视为合同成立),在实践上受到广泛认可和执行,这是网络交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方希望法院了解,在处理成千上万单商品订单所形成的交易规则是促进电商交易的必要行为,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交易者必须遵守的法律惯例,应得到法律支持和保障……(保障)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取消订单的权利,是为了电子商务的经营发展。”由于双方相持不下,庭审结束后,法官向《法制晚报》记者表示,案件将择日宣判。
3月10日上午消息,搜索厂商中搜近日透露旗下移动个人平台搜悦将于4月上线新版本,覆盖更为完整的优惠商户,包含评价、团购和探店团等服务。此举显示中搜除了加强个性化新闻订阅服务,将进一步深化生活服务类的O2O布局。中搜于去年12月中旬发布搜悦3.0及移动开放平台,为传统商家提供触网解决方案,为其进入移动互联网打开“入口”。中搜总裁陈沛表示,搜悦3.0覆盖行业及新闻网站,用户可根据兴趣爱好订阅信息,信息将直接呈现在首屏页面中,旨在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在生活服务类方面,搜悦的个性化订阅功能,使用户可以自主订阅感兴趣的关键词,用户订阅各类美食后,当互联网上与其相关的信息更新、其他网友发起组团邀请时,搜悦将向用户提供推送服务。据悉,搜悦3.0与中搜电商平台中搜V商实现了互通,为入驻商家提供企业会员管理系统。在企业专属页面,商家可管理店铺、发展会员及发布促销活动,更新菜品类目;同时,通过分析订阅美食用户的行为,展开精准的移动营销。
【一起惠讯】腾讯京东公布“恋情”却没能赢得二级市场的利好反响。一起惠观察,腾讯控股的股票今日开盘后即持续下挫,目前已跌去1%。在此之前,关于腾讯收购京东的传闻不断,直接影响了腾讯股价异动。自2月3日腾讯股价510.5港元,至今天公告后股价628.5港元,以总股本18.64亿计算,市值足足蹿升了近2200亿港元。据悉,今晨,腾讯正式宣布入股京东,投资2.14亿美元,占股约为15%。同时,京东将获得QQ网购和拍拍网100%权益、物流人员和资产,以及易迅网少数股权。腾讯将向京东提供微信和手机QQ客户端的一级入口位置及其他主要平台的支持。
【一起惠讯】3月10日消息,一起惠获悉,电商巨头亚马逊正在进行自主开发电脑游戏和游戏设备,开始与传统的游戏公司任天堂和电子艺界等竞争。正如亚马逊自主开发电子阅读器Kindle一样,如今在电脑游戏方面亚马逊也开始了自主研发的道路。目前亚马逊正在西雅图和硅谷进行疯狂招聘,计划将处于初级阶段的亚马逊游戏办公室发展壮大。据了解,亚马逊计划在今年内推出第一款家用游戏机,目前这个项目已经启动。此前亚马逊就曾经试水电子游戏,曾推出过一款叫做AirPatriots的游戏,还收购了电子游戏公司DoubleHelix。业内人士分析,亚马逊正是想通过原创的游戏平台来做诱饵,从而鼓励用户通过这个平台来购买他们的游戏。与之前亚马逊发行的Kindle就是通过发行设备,然后推广电子书的做法如出一辙。此前亚马逊还推出了自己的电视频道,鼓励顾客去它们的网站上租影片来看。亚马逊上个月刚刚收购了游戏公司DoubleHelix,这个公司对于亚马逊的游戏发展战略是一个强有力的支撑。然而,目前的游戏机市场正在被手机游戏市场冲击,任天堂的Wii游戏机销售也急剧下降,亚马逊希望在移动游戏和游戏机领域同时发力。业内人士分析称,到2016年游戏市场的价值会达到830亿元,而其中来自平板和智能手机的广告收益游戏将占到50%。
3月11日消息,据香港文汇报报道,航空货运代理瀚洋控股昨公布,推出B2B(企业对企业)电子空运舱位预订平台。公司主席余浩源表示,该平台会分三个阶段发展,昨日推出的为首阶段,投资约200万元(港元,下同),客户可以于网上报价,预订舱位及追踪货物。第二及第三阶段则可以透过平台订货及报关,料再要花两年时间完成,总投资额1,300万元左右,保守估计销售额可增长一成。针对大中华逾7000代理商此外,余浩源透露,目前已与10间航空公司初步提及有关平台,但未签署任何协议。行政总裁麦志雄指,有关平台主要针对大中华地区逾7,000个中小型货运代理商,可支持iPhone及Android手机应用程序,可处理小型如50至100公斤的货件,以及可以用网上支付系统完成交易。对于今年货运市场看法,麦志雄表示乐观,部分客户从事成衣及时装业务,来自他们的空运订单亦有增加。麦氏又表示,去年货运市道好转,主要依赖电子产品带动,但不是针对单一市场,主要是在新兴市场发展,现时见到中东、南美等地区增长情况理想,看好复活节的货运需求,预期会较去年乐观。余浩源续表示,相信国家对于物流业愈来愈重视,同时公司主要做干净及高产值的航运物流,应该可以配合国家的策略而行,对行业前境有信心。他又指,行业的客路比较固定,合作关系稳定,竞争不如零售般直接和明显。